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孙瑞燕:
原告冼恩龙诉被告孙瑞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琼9022民初6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孙瑞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冼恩龙支付借款175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22 年2月16日起至2022年2月23日以借款19000元为基数,2022 年2月24日起至 2022年3月9日以借款18500元为基数,2022年3月10日起至2022年3月16日以借款18000 元为基数,2022年3月17日起至2022年4月24日,以借款175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孙瑞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冼恩龙支付保险费800元。三、驳回原告冼恩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保全申请费210元,公告费390元,合计875元,由原告冼恩龙负担52.5元,被告孙瑞燕负担 822.5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