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琼9022民初680号
陈华:
本院受理原告屯昌屯城兴成不锈钢加工店诉被告陈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琼9022民初6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屯昌屯城兴成不锈钢加工店付清拖欠的不锈钢防盗网款38869元及利息(以38869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按年利率4.15%计付)。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1.74元,保全费408.69元,公告费390元,合计1570.43元,由被告陈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