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屯昌县工贸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2)琼9022执638号申请执行人海南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你公司及被执行人海南金林药材有限责任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中,因你公司实际经营地址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2)琼9022执63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屯昌县工贸公司、海南金林药材有限责任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11月15日以(2022)琼9022执63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海南金林药材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9182626.78元。2022年11月22日被执行人海南金林药材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名下两个资金账户的冻结措施。
本院认为,依据(2021)琼9022民初113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屯昌县工贸公司需向申请执行人海南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该款截止至2018年6月20日的利息5855758.08元,并以3000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计算支付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2019年1月13日止(共计206日)的利息129780元,共计8985538.08元,被执行人海南金林药材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名下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为屯国用(2001)字第10-00034号,面积为480.7亩土地的使用权,四至范围为:东至青蛙岭、水塔岭东边岭脚;南至场部与学校之间道路、水塔岭南边岭脚;西至往乌坡路与水田圮;北至满昌园水库最高水位线,不包含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登记面积487.7亩土地中已建造的地上建筑物7亩部分为被执行人屯昌县工贸公司设立抵押担保。现因被执行人屯昌县工贸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且被执行人海南金林药材有限公司未就抵押权的实现主动履行,故申请执行人海南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1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屯昌县工贸公司、海南金林药材有限责任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海南金林药材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案被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通知》第四点的相关要求,执行申请费和破产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自 2007年4月1日起,执行申请费由人民法院在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之外直接向被执行人收取,破产申请费由人民法院在破产清算后,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故案件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且经查明,被执行人海南金林药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有部分存款,本院强制扣划其中的72948.39元,拟用于缴交本案执行费。对剩余部分,因被执行人海南金林药材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屯昌县工贸公司所欠债务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需解除对其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因被执行人海南金林药材有限公司未主动与申请执行人协商实现抵押权,为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对其提供的抵押物进行拍卖、变卖。
综上,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划被执行人海南金林药材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2948.39元;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海南金林药材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9182626.78的冻结;
三、查封被执行人海南金林药材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即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为屯国用(2001)字第10-00034号,面积为480.7亩土地的使用权,四至范围为:东至青蛙岭、水塔岭东边岭脚;南至场部与学校之间道路、水塔岭南边岭脚;西至往乌坡路与水田圮;北至满昌园水库最高水位线,不包含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登记面积487.7亩土地中已建造的地上建筑物7亩部分)。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