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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琼9022民初1146号
  发布时间:2023-01-28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邢精干

原告海南屯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邢精干、海南农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琼9022民初1146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邢精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海南屯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1199377.37元并支付利息(含罚息)及复利(截至2022年7月6日止,利息201923.76元,复利15807.59;自2022年7月7日起至贷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贷款本金1199377.3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75%计付;以未支付的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2.75%计付复利至贷款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海南农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邢精干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53.98保全申请费5000元,公告费390元,合计22943.98元,被告邢精干、海南农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一月二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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