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 南 省 屯 昌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琼9022执655号
本院在执行房泽华等41名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海南利东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系列案件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海南利东实业有限公司在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明,2009年10月1日,被执行人海南利东实业有限公司与海南屯昌百信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委托建房合同》,约定海南屯昌百信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海南利东实业有限公司在“木色香城”建 200 户联排花园别墅、800 套公寓。2016年6月7日双方签定《确认书》,海南屯昌百信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将245套房屋交付被执行人海南利东实业有限公司使用和管理,但未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2018年10月17日被执行人海南利东实业有限公司将上述245套房产中的33套归还给海南屯昌百信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仍余212套房产归被执行人海南利东实业有限公司所有。本院以(2022)琼9022执65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海南屯昌百信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但已交付给被执行人海南利东实业有限公司的位于海南省屯昌县枫木镇海榆中线109.5公里处“木色香城”G1栋101、201、105、106、107号;G2栋601号;G3栋105、106、107号;G4栋105、106、107号共12套房产及上述房产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为三年。
上述查封的财产由有关部门协助本院登记查封,查封期限自2023年2月21日起至2026年2月20日止。在上述期限内,任何人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转移、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否则,本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本院地址:屯昌县兴业横路5号 邮 编:571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