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琼9022民初258号
屯昌县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海南昀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屯昌县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琼9022民初2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屯昌县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海南昀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截至2021年11月24日的利息 1373400元,并支付2021年11月25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计算)。二、原告海南昀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有权在上述借款本息及诉讼费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坐落于海南省屯昌县南吕镇东岭村委会南吕岭乐国歌山442亩槟榔树[林权证号:屯林证字(2000)字第017号]拍卖、变卖的价款。三、驳回原告海南昀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168.35元,公告费 390元,由原告海南昀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5656.03元,由被告屯昌县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4902.32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承办人:陈学富
书记员:黄 鑫 67830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