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琼9022民初264号
屯昌新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审理原告海南昀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屯昌新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琼9022民初2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屯昌新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海南昀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截至2021年12月20日的利息1538355元,并支付2021年12月21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计算)。二、原告海南昀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有权在上述借款本息及诉讼费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坐落于海南省屯昌县南吕镇大罗村委会南吕吉古岭坡141亩地上附着物 80亩荔枝、60亩龙眼[海南省集体、个人山林权属证书编号:屯集农(1999)字第0015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编号:屯他项(1999)字第0053号]拍卖、变卖的价款。三、驳回原告海南昀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477.71元,公告费390元,由原告海南昀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7994.77元,由被告屯昌新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5872.94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承办人:陈学富
书记员:黄 鑫 67830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