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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琼9022民初1804号
  发布时间:2023-03-30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20229022民初1804

刘胜利、海南鼎利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理原告海南屯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胜利、海南鼎利实业有限公司、海南金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琼9022民初18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海南鼎利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海南屯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1900000 元并支付利息(含罚息)及复利(截至2022年9月20日止,(含罚息)177290.04元,复利7517.09元;自2022年9月21日起至贷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贷款本金元1900000 为基数,按年利率12.75%计付,对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年利率12.75%计付复利至贷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刘胜利、海南金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海南鼎利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475.5元,申请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90元,合计28865.5元,由被告海南鼎利实业有限公司、刘胜利、海南金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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