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琼9022民初947号
王和佳:
本院受理原告蔡金荣与被告王和佳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