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琼9022民初1248号
韩清定:
本院受理原告陈妚炳与被告韩清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驳回起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