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琼9022民初1893号
邓辉:
原告陈海花与被告邓辉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琼9022民初18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陈海花与被告邓辉离婚。二、原告陈海花与被告邓辉共同生育的儿子邓展宏、邓展鑫由原告陈海花抚养;被告邓辉向陈海花支付俩个孩子每月抚养费各500元,从2022年12月起计付至儿子邓展宏、邓展鑫年满十八周岁止。三被告邓辉给付原告陈海花补偿200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邓辉负担100元,原告陈海花负担10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