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琼9022执411号
海南鹭雄水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于2023年6月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省渔业种质保护中心与你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一直未履行(2022)琼9022民初123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琼9022执411号案件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你们应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申请执行人海南鹭雄水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承包租金12825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85693.65元;
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三、负担案件执行费17261.40元。
四、缴交案件受理费17946.69元;
五、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通知书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逾期不报告或虚假报告的,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和限制出境等措施。
特此公告
2023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