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琼9022执553号
邓辉:
本院于2023年7月2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屯昌屯城恒信钢材中心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一直未履行(2023)琼9022民初1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琼9022执553号案件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你应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被执行人王位招向申请执行人屯昌屯城恒信钢材中心支付货款32459元及逾期利息(截止至2022年12月22日止的逾期利息为3193.71元,自2022年12月23日起的利息,以32459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执行人缴交案件受理费348.5元;
四、负担案件执行费440.02元。
五、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通知书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逾期不报告或虚假报告的,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和限制出境等措施。
特此公告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