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公 告
蔡祖文:
原告郭振海与被告蔡祖文、第三人王佳启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琼9022民初4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郭振海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4514.38元,由原告郭振海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