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张九梅:
原告王欢与被告张九梅肖像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琼9022民初6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九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删除在天猫店铺“南希假发店”销售的商品中有关原告王欢肖像照片的侵权链接。二、被告张九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天猫店铺“南希假发店”首页显著位置连续3天发布致歉声明,消除影响,向原告王欢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据原告王欢的申请,在一家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判决书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被告承担。三、被告张九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欢经济损失7000元。四、驳回原告王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张九梅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