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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琼9022民初359号
  发布时间:2023-09-18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张太利、黄朝梅

李平与被告海南屯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张太利、黄朝梅、李栋远、石亚珍、海南金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琼9022民初359民事判决,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平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690元,由原告李平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九月十八


来源:屯昌法院
责任编辑:屯昌县人民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