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张太利、黄朝梅:
原告李平与被告海南屯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张太利、黄朝梅、李栋远、石亚珍、海南金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琼9022民初3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平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690元,由原告李平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