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海口有流量传媒有限公司:
原告刘清文与被告海口有流量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公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3)琼9022民初8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海口有流量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刘清文支付运营佣金77261元及利息(利息以73436元为计算基数,从2023年5月3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825元为基数,从2023年6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海口有流量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刘清文支付律师费5800元及保函费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36.85元,保全申请费814.74元,合计2651.59元,由被告海口有流量传媒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