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曾庆超:
本院受理原告杨孟杰与被告曾庆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3)琼9022民初1412号),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琼9022民初14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曾庆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孟杰本金191441元并支付利息(自2023年6月27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以尚欠的本金19144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一年期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杨孟杰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67830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