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琼9022执1009号
王萃娟:
本院于2023年11月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屯昌支行与被执行人王萃娟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一直未履行(2022)琼9022民初38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琼9022执1009号案件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你应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被执行人王萃娟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屯昌支行偿还信用卡本金14987元、利息8083.74元、违约金2645.32元,共计25716.06元,并支付自2021年11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透支利息、复利及违约金(透支利息、复利、违约金按《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和《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中约定的计算方法计算);
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执行人王萃娟负担案件受理费221.45元;
四、被执行人王萃娟负担案件执行费289.06元。
五、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通知书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逾期不报告或虚假报告的,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和限制出境等措施。
特此公告
二0二三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