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屯昌开贵再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3)琼9022执恢155号申请执行人屯昌屯城联兴胶合板厂与你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你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以下义务:一、协助申请执行人屯昌屯城联兴胶合板厂将登记在被执行人屯昌开贵再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名下的屯国用()第00257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变更登记至申请执行人屯昌屯城联兴胶合板厂名下;二、缴交案件受理费2300元;二、负担执行费100元。本案执行过程中已将屯国用()第00257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变更登记至申请执行人屯昌屯城联兴胶合板厂名下。经现场调查,你公司现未实际经营,且未能查找到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也没有其他财产线索,暂无法执行本案执行费、案件受理费部分。本案现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终结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