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崔新玉:
你与申请执行人海南屯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藤寨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查封你名下位于海南省屯昌县屯城镇中山路伟业氧立方7号楼7-1单元5层505房。因你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启动评估拍卖程序,现向你送达评估报告,该房屋价值502334元。自公告之日起15日,即视为送达。对评估报告内容提出异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5日内。请主动联系法院,否则本公告送达后将按照程序继续拍卖上述房产。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崔新玉:
你与申请执行人海南屯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藤寨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查封你名下位于海南省屯昌县屯城镇中山路伟业氧立方7号楼7-1单元5层505房。因你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启动评估拍卖程序,现向你送达评估报告,该房屋价值502334元。自公告之日起15日,即视为送达。对评估报告内容提出异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5日内。请主动联系法院,否则本公告送达后将按照程序继续拍卖上述房产。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