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琼9022民初849号
刘海荣: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与被告马万里、刘海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一、请求贵院依法撤销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琼9022民初849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清马德钊及被上诉人的身份,支持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二、本案一、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屯昌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