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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琼9022执143号
  发布时间:2024-04-01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2024)琼9022执143号

李叶好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琼9022民初7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4年3月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永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琼9022执143号案件的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应当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申请执行人陈永裕支付欠款76440.68元;

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负担案件案件受理费1711.02元、执行费1072.28

四、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和限制出境等措施。

特此公告

202441


来源:屯昌法院
责任编辑:屯昌县人民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