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琼9022执143号
李叶好: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琼9022民初7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4年3月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永裕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琼9022执143号案件的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你应当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申请执行人陈永裕支付欠款76440.68元;
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负担案件案件受理费1711.02元、执行费1072.28元;
四、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和限制出境等措施。
特此公告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