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琼9022执311号
杜运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琼9022民初1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4年4月2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琼9022执311号案件的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你应当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理赔款36907.13元、拖欠的保险费1716.96元以及违约金(违约金应以欠付的理赔款及保险费之和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日利率0.06%计算至前述款项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5月1日止的利息损失为22826.84元);
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负担案件案件受理费668.14元、执行费831.79元;
四、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和限制出境等措施。
特此公告
2024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