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琼9022执252号
海口福源灏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于2024年4月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屯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口福源灏股份有限公司、黄燕、海南金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一直未履行(2023)琼9022民初34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琼9022执252号案件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你应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被执行人海口福源灏股份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海南屯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4900000元及截至2023年2月10日的利息(含罚息)1336787.21元、复利214581.83元,并支付自2023年2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和复利[利息以欠付贷款本金49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75%的标准计算;复利以欠付的利息(不含罚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2.75%的标准计算];
二、被执行人黄燕、海南金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海口福源灏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56959.58元,保全措施申请费5000元;
五、被执行人负担案件执行费59966.64元。
六、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通知书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逾期不报告或虚假报告的,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和限制出境等措施。
特此公告
二0二四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