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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琼9022执369号
  发布时间:2024-05-20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2024)琼9022执369号

袁学岛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琼9022刑初65号刑事判决书,于2024年5月7日立案执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罚金刑部分。因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琼9022执369号案件的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应当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本院缴交罚金人民币6000元

二、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和限制出境等措施。

特此公告

2024520


来源:屯昌法院
责任编辑:屯昌县人民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