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琼9022执480号
谢为灯、邹润珍:
本院于2024年5月1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屯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谢为灯、邹润珍、海南金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一直未履行(2022)琼9022民初133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琼9022执480号案件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你应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被执行人谢为灯向申请执行人海南屯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35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22年7月22日的利息为15675.6元,后续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式:利息(含罚息)以拖欠贷款本金3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75%的标准自2022年7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对未付的利息以拖欠贷款本金3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75%计收复利至贷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执行人邹润珍、海南金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被执行人缴交案件受理费3392.57元、财产保全费2348.38元;
五、负担本案执行费5471.25元。
六、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通知书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逾期不报告或虚假报告的,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和限制出境等措施。
特此公告
二0二四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