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琼9022执739号
贵州中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琼9022民初8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4年6月2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猎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中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中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南第一分公司、海南众杰诺丽康养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4)琼9022执739号案件的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你公司应当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被执行人贵州中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南第一分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海南猎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未付的水电安装工程款237217.32元及违约金(以未付款项237217.3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计算,自2023年6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执行人贵州中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南第一分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海南猎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3年6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被执行人贵州中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南第一分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海南猎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律师服务费17000元、保全保险费1594.5元、差旅费300元,合计18894.5元;
四、被执行人贵州中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南第一分公司对上述第一、第二、第三项债务不足以清偿部分,由被执行人贵州中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五、被执行人海南众杰诺丽康养管理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78217.32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付款责任;
六、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七、被执行人贵州中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南第一分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海南猎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鉴定费10000元;
八、被执行人贵州中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南第一分公司缴交案件受理费5547.92元、保全申请费2052.44元;
九、本案执行费5505.68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十、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和限制出境等措施。
特此公告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