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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琼9022执728号
  发布时间:2024-07-01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2024)琼9022执728号

周秋月

本院于2024年6月18日立案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屯昌县支行和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一直未履行(2022)琼9022民初166号民事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琼9022执728号案件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你应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被执行人周秋月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屯昌县支行偿还信用卡本金2988.7元、利息1134.81元,违约金173.4元,手续费0元,合计4296.91元(上述金额,除本金外,利息、违约金及手续费均暂计至2021年11月30日。自2021年12月1日起至透支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手续费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的计算标准计算)

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执行人周秋月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屯昌县支行支付公告费260元;

四、被执行人缴交案件受理费50元;

五、负担本案执行费50元。

六、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通知书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逾期不报告或虚假报告的,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和限制出境等措施。

特此公告

0二四年七


来源:屯昌法院
责任编辑:屯昌县人民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