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琼9022执762号
江西江龙集团龙安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定安分公司:
本院于2024年7月4日立案执行海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与被执行人刘昌文、江西江龙集团安龙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定安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一直未履行(2021)琼9022民初1128号民事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琼9022执762号案件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你应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被执行人江西江龙集团安龙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定安分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海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返还垫付的抢救费20319.3元;
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执行人江西江龙集团安龙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定安分公司缴交案件受理费425元;
四、负担本案执行费263.38元。
五、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通知书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逾期不报告或虚假报告的,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和限制出境等措施。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