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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琼9022执1103号

作者:黄昌月  发布时间:2024-11-09 11:10:07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2024)琼9022执1103号

曾庆钰

本院于2024年10月2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蒋福见与被执行人曾庆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一直未履行(2023)琼9022民初178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琼9022执1103号案件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冻结裁定书等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应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被执行人曾庆钰偿还申请执行人蒋福见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635.04元(利息自2023年8月28日至2023年10月10日止)。自2023年10月11日起之后的利息,应以4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8%为标准,计算至清偿全部本息止;

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受理费402.1元;

四、被执行人负担本案执行费515.56元。

五、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通知书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或虚假报告的,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和限制出境等措施。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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