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昌两男子痛打小偷,下手太狠致人重伤而构罪,均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17年3月18日10时许,王某甲骑一辆电动车到屯昌县西昌镇银岭王某乙的槟榔园偷槟榔时被发现并被控制。之后王某丙、王某乙和王某丁(另案处理)分别赶到现场。之后,王某丙用脚踢坏王某甲的电动车前盖,而王某乙用拳头打了王某甲的腹部1拳,王某丙也动手打了王某甲的腹部一拳。接着,王某丁拿木棍打王某甲的头部,并用拳头殴打王某甲的左右肩膀和后背。王某甲被打后便央求要打电话叫其家人过来,一起解决此事,但其家人一直未到场。在等待的时间里,王某丙不耐烦后又打了王某甲的腹部1拳,还拿木棍砸坏王某甲的电动车后箱。案发后,经屯昌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甲被殴打所造成的损伤属于重伤二级,构成八级伤残。
屯昌法院依法审理该案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乙、王某丙故意伤害他人至一人重伤二级,达八级伤残,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王某乙、王某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被告人王某乙、王某丙已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人民币520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该案中的被害人也存在一定过错,可以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二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法院认为对其二人适用缓刑,不至于对社会造成危害,故依法对二被告人宣告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