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琼9022执252号
海口福源灏股份有限公司、黄燕:
本院于2023年4月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屯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单位)、海南金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单位)公告送达(2024)琼9022执252号案件执行裁定书、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载明: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海南金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海口福源灏股份有限公司、黄燕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7000000元;如其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失信决定书载明:将海口福源灏股份有限公司、黄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2年。限制消费令载明:对海口福源灏股份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黄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