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省委、省高院、县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防控有关通知精神,为依法妥善保障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合法诉讼权利,依照法律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等法定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如果必须到庭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治疗、隔离观察期间,或者身在省外受疫情影响关停封闭交通地区,无法到我院参加诉讼的,可以依法向我院申请延期审理,具体可通过远程方式由我院工作人员指引完成。
(二)受疫情等不可抗力原因影响,相关立案涉及到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不能起诉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耽误的期间依法顺延。
(三)我院提倡通过“微信”客户端“发现”找到“海南移动微法院”小程序进行网上立案和跨域立案。鼓励当事人尽量通过远程方式立案,避免到我院诉讼服务中心现场申请立案。
(四)因情况紧急,必须在起诉或仲裁前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的,由我院工作人员指引通过其他便捷方式完成。
(五)涉及执行案件中对部分案件的财产查控、处置等措施可能会受到交通关停封闭等客观情况的影响,我院仍会采取措施依法妥善处理。
(六)我院诉讼服务专线电话为 0898-67821065。
屯昌县人民法院
2020年01月27日